条 文 内 容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査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条 文 主 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基本执法准则,以及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及履行保密义务的规定。
条 文 释 义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义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作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基本执法准则以及执法时出示证件,履行保密义务等有针对性的要求是必要的。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基本执法准则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公务道德水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枉法,也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被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的基本执法准则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 忠于职守。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公务人员的所有职位都是在国家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的,每个职位都有明确的任务和职责。所谓忠于职守,就是应当忠实于所担负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职工作要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专心致志地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承担起本职位的责任。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公务人员,忠于职守是对其最基本的素质要求。
2. 坚持原则。所谓坚持原则,就是必须按照法定的要求、法定的标准说话办事,自觉抵御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 秉公执法。所谓秉公执法,就是要求必须做到执法上的公平、公正,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严格依法办事,履行法定的职责。劳动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本条第2款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履行的两项义务。
1. 出示证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目的是向相对人表明执法者的身份和执法的合法性,防止他人假冒执法人员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2. 保守相关秘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不能泄露。这里所讲的技术秘密,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业务秘密,包括有关的经营决策、客户资料等方面的内容。上述秘密都属于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会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承担保密的义务。我国刑法规定,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条 文 内 容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条 文 主 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有关检查情况作出记录的规定。
条 文 释 义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査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对如实反映情况、确认事实是十分必要的。这是有关监督检查的一项法定程序,本条对书面记录提出了要求,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有一定的规范可遵循。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有关检查情况作出记录
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细致的工作,需要认真进行,每一个环节都应慎之又慎,不得马马虎虎,不应出现差错。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又是一项具有连续性的工作,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人员之间需要对自己的检查工作有一定交接手续,防止监督检查工作断档;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情况、工作结果等应便于查询,便于找出检查监督工作本身存在的有关问题的原因;同时,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记录,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便于查清责任。因此,本条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作出记录。
二、安全检查记录的要求
根据本条的规定,安全检查记录必须符合下述两项要求:
1. 安全检查记录应当为书面形式,具体内容应当包括:(1)检查的时间。一般是指检查时的年、月、日、时、分的具体时间。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区域的检查时间更需要特别记录。(2)检查的地点。通常是指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场所。地点的记录应当具体、明确,载明实施检查的具体场所。如果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某个矿井、某个车间、某些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这时还应当对具体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名称、地址予以记录。(3)检查的内容。即指检查的具体事项,比如本次检查了哪些设施、设备等。(4)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存在的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要求不符的情况,如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是一般的事故隐患问题还是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等,都应如实加以记录。(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情况(特别是发现事故隐患的处理情况)。通常是指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如,对于事故隐患,是否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否当场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罚,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是否向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及时报告等,都应当记录在案。
2. 检查记录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为了保证监督检查记录的有效性,有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中签字。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的人员,一是参加监督检查的人员。要求检查人员签字,目的是便于明确责任,增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二是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应当当场进行。如果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这一情况在检查记录中说明,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检查记录的有效性。